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桃簡,2868,202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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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辰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原
本及正本有誤,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含附件)及其正本(含附件)中「涂辰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涂辰」。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 ,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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