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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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