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謝柔安
被 告 蔡承志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