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簡上附民,211,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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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賴虹伊
被 告 黃月瑩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虹伊對被告黃月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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