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簡上附民,245,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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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陳美王
被 告 謝翔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前述刑事案件,業經上訴人即被告謝翔渝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書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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