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簡附民,12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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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3號
附民原告 蔡美莉






附民被告 蔡博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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