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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陳慈晴
被 告 林子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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