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322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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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2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輝龍

住臺灣省臺東縣○○鄉○○村0鄰○○00○0號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檢察官之指揮(112年度執緝字第204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正在執行中為前提,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之程序如已執行完畢,即無從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不當之執行,自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王輝龍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即向檢察官提起聲明異議,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於112年9月27日收訖後,於112年10月16日始經該署轉交本院,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

而本院於112年10月18日即向桃園地檢署調閱該案卷宗以了解詳情,未見回覆,嗣又於113年1月16日、113年3月5日再次向該署函請調閱,惟迄至113年4月11日始調得該案卷宗,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0日桃檢秀庚112執緝2040字第1139043008號函文暨其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存卷可證。

㈡惟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罪刑,經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緝庚字第2040號指揮書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後,已於113年3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原確定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緝庚字第2040號指揮書在卷可稽。

是本案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之程序如已執行完畢,即無從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不當之執行,自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故聲明異議人執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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