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8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楊聖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更丁字第458號及108年度執助丁字第891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受刑人楊聖賢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7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117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0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又因竊盜、妨害公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50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108年度執助字第891號卷宗、108年度執更字第458號卷宗可證。
則檢察官依確定之甲裁定,以108年3月29日108年執更丁字第458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11年,依確定之乙裁定,以108年4月8日108年執助丁字第89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受刑人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法並無違誤,亦無不當之處。
㈡受刑人固於聲明異議狀中指摘⑴甲裁定與乙裁定中關於各罪之選擇及排列不當、⑵甲裁定與乙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
惟上開⑴、⑵事項,均係對甲裁定及乙裁定不服之意,皆非聲明異議之程序所得審理事項。
㈢是以,受刑人以上開理由對檢察官108年執更丁字第458號及108年執助丁字第891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應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