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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所載「111年度執聲字第2701號」更正為「112年度執聲字第2825號」。
理 由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所載「111年度執聲字第2701號」顯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聲請人聲請更正原裁定核屬正當(至聲請意旨所載應更正後案號「112年度聲字第2825號」,應屬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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