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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1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2號」之記載,更正為「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2號」之記載,顯係「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2號」之誤寫,且更正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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