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8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邢立群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刑事聲請發還贓證物(扣押物)狀所載。
二、按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該案已經判決確定,已脫離法院繫屬,全案卷證已移由檢察官依法執行,則其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是否發還,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意旨所指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裁判一經確定,即已脫離法院繫屬,關於該等案件扣押物之處理,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之。
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應予駁回。
㈡又聲請意旨所指扣案物,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12月26日扣押物品處分命令發還在案,此有上開處分命令在案可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