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400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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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此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足資參酌;

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復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銘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6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1至2、5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311號卷第3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2件為施用毒品案件,1件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其餘皆為詐欺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受刑人之意見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部分,固已執行完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參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已執行部分因不能重複執行,而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共11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6日9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9年4月6日1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7年12月1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1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856號、108年度偵字第37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040號 109年度豐簡字第576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9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31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040號 109年度豐簡字第576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4日 109年10月6日 109年6月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6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2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52號 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4月3日執行完畢 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製造、收受供偽造用卡、金融卡之器械、電磁紀錄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7年12月18日止 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7年12月18日止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856號、108年度偵字第375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856號、108年度偵字第375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2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 110年度訴字第486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9日 110年2月24日 112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 110年度訴字第4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4日 110年5月6日 112年11月15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5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2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375號 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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