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4109,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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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渙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2、3罪名欄內記載之「竊盜」、「竊盜」、「竊盜」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至3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規定,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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