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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仕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5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仕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仕豪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8月15日,而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1年8月15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有調查意見回覆表附卷可佐。
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編號7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7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9日、111年2月5日、111年2月9日、111年2月28日 111年3月6日 111年1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711、8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711、88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7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16號 111年度易字第31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8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6月30日) 111年8月15日 111年8月24日 備註 ①編號1至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②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3日 111年2月18日 111年3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55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40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17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762號 111年度簡字第412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1年11月7日 112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4日 111年12月16日 112年5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787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8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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