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1058,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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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龍



選任辯護人 蔡明叡律師
具 保 人 周芷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388、10389、13142、28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芷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國龍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指定被告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周芷琳繳納現金2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該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10388號卷第141、155、157頁)。

而被告所涉上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58號案件審理中,詎被告於本院113年4月16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該次期日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未到庭亦未督促被告到庭;

復經本院拘提被告,仍無法拘提被告到案,被告及具保人迄今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3年5月22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133560706號函(含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5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21743號函(含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訴字第1058號卷㈡第129至133、169、265至279、283、287至288、293、297頁),是依卷內事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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