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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恩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恩栩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恩栩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殺人未遂犯行,復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所涉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且本案被告所涉為親屬間殺人未遂罪嫌,衡酌被告所犯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復分別於113年1月5日、113年3月5日、113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113年7月4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於113年6月28日宣示判決,然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考量依本案鑑定報告書記載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未接受精神科專業治療,現實感缺損和功能退化越趨明顯,再犯率不低和危險行為之風險仍存等情,確保後續如提起上訴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及避免被告對其個人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料危害,經與被告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7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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