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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才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主文」欄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毒品咖啡包貳拾壹包均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主文」欄沒收部分,漏未記載理由中諭知沒收之毒品咖啡包21包,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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