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6號
113年度聲字第2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睿峯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陸柏昇
指定辯護人 劉秀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68、40166、42643、47074號),及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睿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陸柏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陸柏昇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睿峯、陸柏昇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罪等罪嫌,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訊問後,因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皆分別自113年2月13日、113年4月13日及113年6月13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2人均因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被告莊睿峯、陸柏昇分別自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7日起入監執行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
是被告莊睿峯、陸柏昇既均業因另案在監執行,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分別自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7日起撤銷羈押。
四、又被告陸柏昇雖以其欲盡孝陪伴家人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如上,自無從再對被告陸柏昇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
準此,被告陸柏昇此部分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