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1393,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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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愷



選任辯護人 杜唯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交易時間欄應更正為「112年3月16日17時11分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交易時間欄雖誤載為「112年3月16日1時13分許」,惟該次交易時間為「112年3月16日17時11分許」,有原判決所載事證可參,此部分記載之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不影響,依據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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