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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郡麟
選任辯護人 林哲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辯論終結,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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