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1491,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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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盛


選任辯護人 潘俊希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智盛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6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另有事項尚待調查,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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