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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朱鴻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8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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