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233,2024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盟涵



具 保 人 楊燕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676號、第47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燕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黃盟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楊燕璇於民國111年10月3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經本院通知應於112年5月10日上午11時30分遵期到庭行準備程序,嗣復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竟無正當理由均未到,經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偵卷389-393頁;

本院卷57-6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2年6月16日函及警員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9月17日函及警員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81-95、99、105-11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