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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祥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具 保 人 張清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66號、111年度偵字第3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清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鄭家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張清卿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7月20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見偵32989號卷第117-121頁)。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未果,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督促、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及報到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9日竹檢云忠112助1011字第1129055165號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12月26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35979號函暨拘票、報告書、拘提未獲照片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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