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546,2024060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彥价
被告游瑞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

 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欣怡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