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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峰全
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拾貳日下午伍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案經本院進行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將宣判期日定於民國113年4月4日,惟該日為國定例假日,致未能就本案如期宣示判決,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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