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801,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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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甲○○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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