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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劉奕豪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36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主 文
劉奕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兼具保人劉奕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而釋放等情,有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行審理程序,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2年12月13日蘆警分刑字第1120042491號函及其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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