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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莉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50、18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莉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查被告戴莉芸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偵7650卷187-190、197、203頁)。
次查,本院將民國113年6月4日14時30分之審理期日傳票送達被告上開當事人欄所載之住居所,被告卻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6月4日審理期日到庭,且被告已拘提無著並查無在監在押或遷移戶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可證(訴卷115-117、141-151、169-183、185-187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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