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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伍鏡(原名湯奇儒)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金濟康
指定辯護人 吳庭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49號、112年度偵字第6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14時25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45號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14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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