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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43號
被 告 鄺志帆
具 保 人 孟慶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91號),就具保人孟慶豪所繳納之保證金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孟慶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鄺志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孟慶豪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月14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偵卷第101至105頁)。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分別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拘提被告未果,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督促、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11月7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115434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0日雲檢亮宇112助589字第112903244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拘提未獲照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43卷第129至131、137、179至187、191至198、209至211、223、229至230頁),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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