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重訴,52,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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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德


陳家怡(原名傅家榆)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李承龍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

茲因本案被告3人所涉申報稅額之期間及金額等資料,卷證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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