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WAI WUTTINAN
男 (民國92年【西元0000年】0月00日 生)
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340號)」,均應補充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34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104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內容,雖漏列檢察官併辦意旨書,但顯屬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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