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重附民,2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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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宋怡葶
姚昌志

被 告 黎麗華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0 樓


林奕辰
林適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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