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被 告 陳沛翎
陳羽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0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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