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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90、13037、13261、13087號;
111年度偵字第51902號;
112年度偵字第228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604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0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家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家宏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號3樓,將其如附表所示之名下華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存摺、印鑑、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思婷」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所屬之詐欺集團。
嗣「王思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帳戶資料後,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入錯誤,因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含輾轉匯出)內,其後並遭不詳詐欺集團分別自上揭華南、一銀帳戶轉出一空,製造金流分層化,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驚覺有異報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陳家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本案犯行,復有本件判決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2年6月14日新增公布第15條之2(同年月16日施行),增訂處罰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罪(第1、2項採行政裁處告誡先行,倘5年內再犯第1項或符合第3項規定則逕科予刑責),參酌該條立法目的係考量現行實務針對相類洗錢案件難以證明行為人主觀犯意,遂增訂本條加以截堵,性質上核屬新增獨立處罰「無故交付帳戶」規定,要非變更或取代原本可能成立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犯行,則本件被告行為時該處罰規定尚未生效,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即無從另論以本罪,亦不生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又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⒈按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屬刑法上之幫助犯。
查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如附表所示之華南、一銀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得手,雖非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論以幫助犯。
⒉另依卷內資料,尚難認被告交付前揭金融帳戶時,主觀上可以預見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行為態樣,自難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名。
⒊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⒋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90、13037、13261、13087號;
111年度偵字第51902號;
112年度偵字第228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604號移送併辦之事實,與本案業經起訴並認定有罪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量刑:⒈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⒉依最高法院最新之統一見解認:「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參見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而本件被告是否應論以累犯之刑罰加重規定,除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卷內並未見有何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具體事證,依上裁定意旨,對於被告是否應以累犯加重其刑部分,應認本院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而加重其刑,且被告前所涉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之罪質亦顯有不同,亦難據此認定被告應以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適切之量刑評價,併予敘明。
⒊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騙集團猖狂,渠等詐取他人匯款,並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檢警均甚難追查詐騙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被告率爾提供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行為破壞金融秩序,並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得款項,使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並增加求償之困難,確有不該;
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酌本件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迄未受賠償之情形,暨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狀況、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112年度偵緝字第686號卷,第11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詳參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未合,是被告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附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同法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該條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
㈡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而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案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而非在被告本件犯行宣告沒收。
另依卷內現存證據,難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任何報酬或免除債務,自無從認定其等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故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㈢被告交付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健祐、康惠龍、李駿逸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 案號 證據出處 1 陳妙真 告訴人陳妙真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李瑞航」之人,該人向告訴人陳妙真佯稱:加入電商TIKI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6月30日上午9時37分許 3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陳妙真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1910號卷頁39至40)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2年偵字第1910號卷頁75)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 2 侯淨雯 告訴人侯淨雯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何碧川」之人,該人向告訴人侯淨雯佯稱:加入電商TIKI平台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 3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侯淨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9至10)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54)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5) 3 王品然 告訴人王品然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允橋」之人,該人向告訴人王品然佯稱:投資嘉盛國際資本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 5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王品然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年偵字第51236號卷頁15至21) 2.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5)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32分許 1萬元 4 黃建豪 告訴人黃建豪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該人向告訴人黃建豪佯稱:加入電商GOSHOP平台獲利云云。
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26分許 9萬9,000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黃建豪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29至33)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48至49頁)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5)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56分許 10萬元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58分許 6萬9,000元 (明細顯示匯款金額為6萬4,000元) 5 林錦明 告訴人林錦明於000年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劉玉婷」之人,該人向告訴人林錦明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28分許 (匯款明細顯示匯款時間為上午11時30分許) 58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林錦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63至66) 2.匯款申請書(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83)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 6 王子滕 告訴人王子滕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李玉英」之人,該人向告訴人王子滕佯稱:可參加投資網站獲利云云。
111年6月30日上午9時47分許 (匯款明細顯示匯款時間為上午10時25分許) 26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王子滕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131至134) 2.台北富邦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149至151) 3.匯款申請書(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159) 4.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 7 陳進展 告訴人陳進展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婕兒」之人,該人向告訴人陳進展佯稱:可參與投資平台買賣女裝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匯款明細顯示匯款時間為下午1時16分許) 40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陳進展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161至163) 2.高雄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匯款申請書(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189至193) 3.華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匯款申請書(見111年偵字第46619號卷頁195至199) 4.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4、76) 111年7月1日上午10時46分許 120萬元 8 陳彥銘 告訴人陳彥銘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樂樂」之人,該人向告訴人陳彥銘佯稱:可註冊貝斯特購物網站會員,藉由儲值網拍獲利云云。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38分許 5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陳彥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8366號卷頁9至13)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8366號卷頁83)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39分許 3,000元 9 黃昱峰 告訴人黃昱峰於111年6月上旬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林清允」之人,該人向告訴人黃昱峰佯稱:可投資網路購物平台,藉由代墊款項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許 (匯款明細顯示匯款時間為下午3時許) 10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686、687、688、689號、112年度偵字第8366、8923號 1.黃昱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8923號卷頁9至13)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2年偵字第8923號卷頁63)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4)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8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許 (匯款明細顯示匯款時間為下午3時9分許) 3萬元 10 魏家通 告訴人魏家通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黃怡婷」之人,該人向告訴人魏家通佯稱:匯入款項後可進行投資云云。
111年6月21日中午12時24分許 (匯款明細顯示匯款時間為中午12時47分許) 15萬元 鄭凱松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轉匯28萬5,015元至陳家宏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2890、13037、13261、13807號 1.魏家通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12890號卷頁59至63) 2.匯款申請書(見112年偵字第12890號卷頁65) 3.鄭凱松申設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12890號卷頁第17至19頁) 4.陳家宏申設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12890號卷頁43至44) 11 涂清順 告訴人涂清順於000年0月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陳美婷」之人,該人向告訴人涂清順佯稱:匯入款項後可進行投資云云。
111年6月30日中午12時25分許 (併辦意旨書未載明確切時間) 7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字第12890、13037、13261、13807號 1.涂清順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13037號卷頁9至19) 2.匯款申請書(見112年偵字第13037號卷頁39)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4) 12 劉奇聰 告訴人劉奇聰於000年0月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陳佳慧」之人,該人向告訴人劉奇聰佯稱:匯入款項後可進行投資云云。
111年6月30日中午12時6分許 (匯款明細顯示匯款時間為下午1時2分許) 10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字第12890、13037、13261、13807號 1.劉奇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13261號卷頁53至61) 2.匯款申請書(見112年偵字第13261號卷頁127)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4) 13 蔡承翰 告訴人蔡承翰於000年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陳筱萱」之人,該人向告訴人蔡承翰佯稱:匯入款項後可進行投資云云。
111年7月1日晚間11時58分許 8萬5,000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2年度偵字第12890、13037、13261、13807號 1.蔡承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13807號卷頁61至71) 2.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見112年偵字第13807號卷頁171至197)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6) 111年7月1日晚間11時59分許 10萬元 111年7月2日凌晨0時1分許 (匯款明細顯示匯款時間為凌晨0時2分許) 10萬元 111年7月2日凌晨0時2分許 10萬元 14 陳柏宇 告訴人陳柏宇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交友軟體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王思婷」之人,該人向陳柏宇佯稱:匯入款項後可進行投資云云。
111年7月1日上午11時17分許 15萬元 陳家宏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無 111年度偵字第51902號 1.陳柏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年偵字第51902號卷二頁172至174)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902號卷二頁144) 3.陳家宏申設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1年偵字第51340號卷頁73、76) 15 林聖智 告訴人林聖智於000年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七七」之人,該人向陳柏宇佯稱:匯入款項後可進行投資云云。
111年6月14日11時13分許 163萬5,070元 黃美華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4日中午11時22分許,轉匯163萬6,000元至陳家宏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22879號 1.林聖智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22879號卷頁15至22) 2.臺灣銀行存款憑條(見112年偵字第22879號卷頁53) 3.黃美華申設之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22879號卷頁39至41) 4.陳家宏申設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12890號卷頁43至44) 16 林柏蒼 告訴人林柏蒼於111年6月間,過交友軟體結識詐欺集團暱稱「李夢婷」之人,該人向林柏蒼佯稱:匯入款項後可進行投資外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6月22日14時59分許 3萬元 詹家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2日15時15分許,轉匯9萬9千元至陳家宏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32604號 1.林柏蒼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年偵字第32604號警卷頁16至17)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同上卷,頁67至69) 3.詹家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頁13至15) 4.陳家宏申設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同上卷,頁7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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