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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豐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9836、22348、22377、22553、26966、28087、23326、25618、36003、38840、46373、46739、56480、56641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96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豐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豐意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含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提供他人,可能供詐騙集團將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前某時,在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5段218巷巷口,將其以「甜滋滋鮮果店廖豐意」為名義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及其名義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受後,藉此幫助其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達到向他人詐取財物及藉由提領帳戶內款項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規避偵查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取得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乃分別依指示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彰化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詐騙集團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提領一空,廖豐意提供彰化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並已掩飾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憑。
堪認被告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被告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是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仍輕率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有容任不法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修正,並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規定,且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茲就與本案有關部分,敘述如下:1.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其中增訂第15條之2,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
而依該條立法說明所載「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
亦即,立法者認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交付帳戶行為,惟幫助其他犯罪之主觀犯意證明困難,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予以截堵」規範上開脫法行為。
因此,該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應係規範範圍之擴張,而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除罪(先行政後刑罰)之意,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其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均不同,並無優先適用關係,加以被告行為時所犯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難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取代,應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情形(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2.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 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本件被告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作詐騙被害人財物之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行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附表所示之人將款項輾轉轉入被告所開立之帳戶,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提領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所為,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洗錢之犯意所為,屬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4、6、8、10、12、14、16、20所示詐騙手法詐騙致如附表編號4、6、8、10、12、14、16、20所示之人各數次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彰化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數次將如附表編號4、6、8、10、12、14、16、20所示之人所匯入本案帳戶之贓款領出或轉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而為之數個動作,侵害法益同一,為接續犯,僅論以一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提供帳戶之一行為,致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㈥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交付前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予他人使用,幫助上開正犯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匯款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所為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然尚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工作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 被告已將其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且未扣案,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均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均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此外,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帳戶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
㈡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此敘明。
五、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836、22348、22377、22553、26966、28087、23326、25618、36003、38840、46373、46739、56480、56641號),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有罪之犯行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于庭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念珩、黃于庭、賴穎穎、吳靜怡、李允煉移送併辦,檢察官邱健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起訴(移送併辦)案號 詐欺時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證據 1 鄭柏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起訴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結識鄭柏安,自稱為昂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馮美君」,並向鄭柏安佯稱加入投資群組「股票最新資訊/馮美君」投資可獲利,嗣「馮美君」又再向鄭柏安佯稱投資「四級市場的計劃」可獲利云云,致鄭柏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 1萬5,000元 ⑴鄭柏安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3040卷第17頁至第18頁) ⑵鄭柏安提供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投資平台截圖、與詐騙集團的Line聊天紀錄(112偵13040卷第35頁至第86頁) ⑶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彰化銀行帳戶之企業戶顧客印鑑卡、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3040卷第9頁、第19頁至第31頁) 2 黃啟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起訴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某時,透過Line邀請黃啟孟加入群組「財富自由」,嗣黃啟孟又依指示將Line暱稱為「佳婷」之人加為好友,該人向黃啟孟佯稱可利用投資軟體「恆通」投資股票,並稱因黃啟孟有抽中股票,若要獲利必須先投資,且倘未投資可能遭受有期徒刑云云,致黃啟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 25萬元 ⑴黃啟孟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6018卷第21頁至第24頁) ⑵黃啟孟提供之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記錄截圖、投資平台截圖(112偵16018卷第51頁、第63頁至第85頁) ⑶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6018卷第11頁、第87頁至第101頁) 3 謝秀慧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起訴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時,透過Line邀請謝秀慧加入群組「積極向上享受人生」,自稱為「林語歆」,向謝秀慧佯稱可利用某一特定投資軟體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謝秀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12日中午12時12分許 2萬元 ⑴謝秀慧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6353卷第23頁至第26頁) ⑵謝秀慧提供之匯款明細列表、Line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投資平台截圖(112偵16353卷第27頁至第103頁) ⑶彰化銀行帳戶之企業戶顧客印鑑卡、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6353卷第175頁至第199頁) 4 朱益民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起訴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6日某時,透過Line結識朱益民,自稱為「林舒花」,向朱益民佯稱可利用投資軟體「恆通」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朱益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9月30日中午12時31分許 1萬元 ⑴朱益民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6353卷第147頁至第148頁) ⑵朱益民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彰化銀行存款憑條(112偵16353卷第161頁至第173頁) ⑶彰化銀行帳戶之企業戶顧客印鑑卡、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6353卷第175頁至第199頁) 111年10月3日上午10時6分許 5,000元 111年10月3日中午12時52分許 2萬元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1分許 1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2分許 36萬元 5 蘇文宏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起訴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6日某時,透過Line頁面「曉晴百煉金股」結識蘇文宏,自稱為「宋曉晴」,向蘇文宏佯稱可利用投資軟體「恆通」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蘇文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許 40萬9,000元 ⑴蘇文宏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6991卷第9頁至第11頁) ⑵蘇文宏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偵16991卷第53頁) 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12月7日彰作管字第1113068633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6991卷第29頁至第46頁) 6 謝博宇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起訴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透過Line結識謝博宇,自稱為其為謝博宇之大學同學「李晴雪」,向謝博宇佯稱其為萬豪酒店之投標助理,得投資公司員工福利之投資項目以獲利云云,致謝博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14日上午9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9時38分許) 3萬元 ⑴謝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6992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⑵謝博宇提供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投資平台截圖、匯款明細列表、投資平台網址、第一銀行帳戶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信銀行帳戶活存明細查詢、彰化銀行帳戶新臺幣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紀錄(112偵16992卷第57頁至第95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1年12月12日彰作管字第1113069798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6992卷第39頁至第56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9時39分許) 5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9時44分許) 5萬元 7 陳麗珍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起訴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透過Line結識陳麗珍,自稱為「鐘慧婷」,並請陳麗珍加「恆通客服專員No.088」為好友,並佯稱得協助陳麗珍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謝陳麗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上午9時30分許) 3萬元 ⑴陳麗珍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9765卷第11頁至第13頁) ⑵陳麗珍提供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Line對話記錄截圖(112偵19765卷第41頁、第47頁至第52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1年12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71698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9829卷第23頁至第39頁) 8 葉時專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0、16018、16353、16991、16992、19765、19829號起訴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4日前某時,透過Line結識葉時專,自稱為「郭君庭」,向葉時專佯稱可利用某一特定投資軟體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葉時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4日上午8時57分許 10萬元 ⑴葉時專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9829卷第11頁至第13頁) ⑵葉時專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112偵19829卷第45頁至第47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1年12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13071698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9829卷第23頁至第39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13日上午9時24分許 5萬元 9 簡宏峻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836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許,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Line結識簡宏峻,自稱為「神力女超人」、「語歆」,向簡宏峻佯稱可利用投資平台「恆通」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簡宏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4日上午9時37分許 2萬元 ⑴簡宏峻於警詢之證述(112偵19836卷第11頁至第17頁) ⑵簡宏峻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12偵19836卷第63頁至第85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1年12月29日彰作管字第1113074290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彰化銀行優/數位/境外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19836卷第35頁至第53頁) 10 林泰旭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48、22377、22553、26966、28087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9月間某時,透過Line結識林泰旭,自稱為「許家華」,向林泰旭佯稱可利用投資平台「四級帳戶」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林泰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4日中午12時27分許 5萬元 ⑴林泰旭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2348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6頁) ⑵林泰旭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投資平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2偵22348卷第29頁至第43頁) ⑶彰化商銀永春分行112年1月7日彰永春字第1120003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企業戶顧客印鑑卡、停止使用掛失止付通知書間補發申請書、資料異動申請書、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22348卷第55頁至第93頁) 111年10月5日上午11時39分許 2萬元 111年10月6日上午10時14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6日上午10時16分許 5萬元 11 謝樹府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48、22377、22553、26966、28087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前某時,透過Line群組「股 市財經交流」結識謝樹府,自稱為「羅安琪」,向謝樹府佯稱可利用投資軟體「恆通」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謝樹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11日上午11時11分許 100萬元 ⑴謝樹府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2348卷第47頁至第51頁) ⑵謝樹府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12偵22348卷第53頁) ⑶彰化商銀永春分行112年1月7日彰永春字第1120003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企業戶顧客印鑑卡、停止使用掛失止付通知書間補發申請書、資料異動申請書、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22348卷第55頁至第93頁) 12 古乃維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48、22377、22553、26966、28087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派愛」、Line結識古乃維,自稱為「陳文清」,向古乃維佯稱可利用投資平台「臺灣期貨交易所」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古乃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9時51分許) 12萬元 ⑴古乃維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2377卷第37頁至第40頁) ⑵古乃維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2237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⑶彰化銀行帳戶之資料異動申請書、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22377卷第25頁至第35頁) 111年10月14日上午10時46分許 14萬元 111年10月14日上午10時47分許 14萬元 13 吳梅蘭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48、22377、22553、26966、28087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某時,透過Line結識吳梅蘭,自稱為「吳珮琳」,向吳梅蘭佯稱可提供可獲利之股票,嗣請吳梅蘭加入「開戶-李皓軒」好友,並佯稱可利用投資軟體「PineBridge」投資股票並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梅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14日上午10時4分許 9萬5,000元 ⑴吳梅蘭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2553卷第17頁至第25頁) ⑵吳梅蘭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記錄截圖、投資平台截圖(112偵22377卷第37頁、第47頁至第127頁) ⑶彰化商銀永春分行112年1月7日彰永春字第1120007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企業戶顧客印鑑卡、資料異動申請書、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22553卷第129頁至第179頁) 14 楊志鵬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48、22377、22553、26966、28087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某時,透過Line結識楊志鵬,自稱為「佳婷」,向楊志鵬佯稱可利用投資軟體「恆通」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楊志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9月29日上午11時31分許 5萬元 ⑴楊志鵬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6966卷第11頁至第13頁) ⑵楊志鵬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記錄截圖、投資平台截圖(112偵26966卷第43頁至第52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2年1月12日彰作管字第1120003074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彰化銀行優/數位/境外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26966卷第23頁至第41頁) 111年9月29日上午11時33分許 5萬元 15 李元佐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48、22377、22553、26966、28087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1分許,透過Line結識李元佐,自稱為「 分析師「楊佳樺」,向李元佐佯稱可加入投資群族「財富盛世」,並利用投資平台「四級帳戶」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李元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 5萬元 ⑴李元佐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8087卷第11頁至第15頁) ⑵李元佐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2偵28087卷第45頁至第54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2年1月19日彰作管字第1120004448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彰化銀行優/數位/境外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28087卷第25頁至第43頁) 16 謝詠心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26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1日某時,透過Line群組結識謝詠心,自稱為「馮美君」,並佯稱可利用投資軟體「恆通」投資股票並保證獲利云云,致謝詠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5日上午10時22分許 5萬元 ⑴謝詠心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3326卷第11頁至第13頁) ⑵謝詠心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資平台截圖、Line對話記錄截圖(112偵23326卷第45頁至第53頁、第113頁至第209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1年12月29日彰作管字第1113074288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彰化銀行優/數位/境外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23326卷第23頁至第39頁) 111年10月5日上午10時24分許 1萬元 111年10月6日上午9時47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12日上午11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12日上午11時59分許 8萬元 17 孫光華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18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1分許,透過Line通話結識孫光華,自稱為恆通公司之老師「艾琳」,並向孫光華佯稱可利用投資軟體「恆通」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孫光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8分許 2萬5,000元 ⑴孫光華於警詢之證述(112偵25618卷第11頁至第13頁) ⑵孫光華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Line對話記錄截圖(112偵25618卷第43頁、第107頁至第112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2年1月13日彰作管字第1120003398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彰化銀行優/數位/境外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2偵25618卷第23頁至第41頁) 18 蔡原返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003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某時許,透過Line結識蔡原返,自稱為「許美玲」,佯稱其得教導蔡原返操作股票,其後自稱為「許美玲」之老闆「趙易安」向蔡原返佯稱可利用投資平台「四級市場」投資,並保證獲利云云,致蔡原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5日上午11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8時56分許) 3萬元 ⑴蔡原返於警詢之證述(112偵36003卷第9頁至第13頁) ⑵蔡原返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36003卷第49頁至第51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2年1月5日彰作管字第1120000526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36003卷第15頁至第22頁) 19 何豐田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840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前某時,透過Line結識何豐田,自稱為「蔣孝婷(開戶經理)」,佯稱其為可利用投資平台「復華投信」投資股票並保證獲利云云,致何豐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14日中午12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中午12時16分許) 23萬5,935元 ⑴何豐田於警詢之證述(112偵38840卷第23頁至第25頁) ⑵何豐田提供之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Line對話記錄截圖、投資平台截圖(112偵38840卷第53頁至第57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2年1月12日彰作管字第1120002962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12偵38840卷第61頁至第63頁) ⑷彰化商銀永春分行112年1月7日彰永春字第1120008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資料異動申請書(112偵38840卷第65頁至第72頁) 20 鄭閎介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373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28分許,透過Line結識鄭閎介,自稱為「陳佳穎」、「蔣孝婷」,佯稱其為可利用投資平台「復華投信」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鄭閎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1分許 10萬元 ⑴鄭閎介於警詢之證述(112偵46373卷第43頁至第46頁) ⑵鄭閎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記錄截圖(112偵46373卷第59頁至第95頁) ⑶彰化商銀作業處112年1月3日彰作管字第1120000060號函暨函附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46373卷第25頁至第41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2分許 10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 3萬9,679元 21 黃富村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739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上午8時13分許,透過臉書結識黃富村,自稱為「黃敏慧」,佯稱其為可利用投資軟體「Trust-加密貨幣和比特幣錢包」投資加密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黃富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4分 3萬 ⑴黃富村於警詢之證述(112偵46739卷第11頁至第19頁) ⑵黃富村提供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詐欺集團之臉書及Line首頁截圖、投資平台截圖、線西鄉農會本會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線西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46739卷第51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79頁、第99頁至第115頁) ⑶彰化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企業戶顧客印鑑卡、停止使用掛失止付通知書間補發申請書、資料異動申請書、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13040卷第19頁至第31頁) 22 吳元培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480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臉書社團結識吳元培,自稱為「財務會計楊若林」,佯稱欲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因家裡有困難急需現金周轉云云,致吳元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10月13日上午11時25分 2萬元 ⑴吳元培於警詢之證述(112偵56480卷第11頁至第12頁) ⑵吳元培提供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2偵56480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28頁) ⑶彰化銀行帳戶之企業戶顧客印鑑卡、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112偵56480卷第35頁至第37頁) 23 林秀圓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641號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電聯林秀圓,自稱為林秀圓店內之送貨司機,佯稱其友人欲交保急需現金周轉云云,致林秀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7分 5萬元 ⑴林秀圓於警詢之證述(112偵56641卷第7頁至第9頁) ⑵林秀圓提供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2偵56641卷第23頁) ⑶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7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含交易時間及IP(112偵56641卷第11頁至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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