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犯罪事實
- 貳、證據能力
-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癸○○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及本院審
-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肆、論罪科刑
- 一、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
- 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犯罪事實,與附表編
- 伍、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 一、原審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5所示犯行之犯罪事證明確,予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不顧提供本案帳戶
- 陸、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有報酬而有犯罪所得,自不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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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禹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111年度壢金簡字第5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0984號;
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45345、47464、50730號、112年度偵字第3488、766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3438、13654、1785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癸○○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金融帳戶及開通其網路銀行帳號均係憑密碼驗證,此外別無確認使用者身分方式,是如將金融帳戶或其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交付不認識之人,等同容任取得該金融帳戶或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人任意使用該金融帳戶作為金錢流通之工具,又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依其社會生活經驗,當可預見將自己所有金融帳戶或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惟仍基於縱詐騙集團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與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或成員有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癸○○知悉該詐騙集團以網際網路散布訊息對公眾詐欺)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轉帳提領及跨行轉帳方式轉匯提領殆盡,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貳、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被告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均未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提出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40984卷第8頁、第90頁、偵43477卷第12至13頁、本院壢金簡卷第84頁、金簡上卷第263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86425號函所檢附本案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0984卷第13至23頁)及附表「相關卷證及出處」所示證據得以佐證,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併辦意旨就部分資料略有差異,應屬誤載,爰更正之。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按:本次修正新增同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罪名),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減輕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以1個同時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上開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對於本案幫助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其參與洗錢行為之程度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本案量刑不得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之刑;
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對於本案想像競合應論處之幫助洗錢罪,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爰作為量刑從輕審酌之因子。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犯罪事實,與附表編號1所示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公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伍、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5所示犯行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屬卓見,惟附表編號26、27所示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容有未洽,檢察官據以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不顧提供本案帳戶可能被他人作為詐欺、洗錢工具之風險,造成如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告訴人財產受損,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所為非是,參以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錢標的金額非低等情節,惟考量被告參與程度顯較本案詐欺集團輕微,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合於詐欺幫助犯減刑要件,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偵40984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雖因幫助洗錢罪非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至宣告罰金部分,本院考量罰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之財產利益,而本院所宣告之罰金額度不高,是本院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認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
陸、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有報酬而有犯罪所得,自不生應予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白勝文、鄭芸、王念珩、邱文中移送併辦,檢察官朱秀晴提起上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林岷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慈思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相關卷證出處 備註 1 黃○○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前之某日,使用LINE暱稱「雯雯」、「承恩」,向黃○○介紹加入「飆股狙擊體驗群」LINE群組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www.hbgoldw.tw)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44分許 20萬元 ①告訴人黃○○之證述(偵40984卷第105至11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0984卷第55至57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0984卷第43頁) A○111年度偵字第40984號 2 丑○○(原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5日上午8時41分許,使用LINE暱稱「Sunnie❤」、「合庫證券陳建榮」,先後向丑○○介紹加入「虎虎生財137」、「依芯重要資訊8」LINE群組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nl.bejrui.tw)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7分許 ②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39分許 ①15萬元 ②5萬元 ①告訴人丑○○之證述(偵43477卷第51至6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3477卷第101至111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3477卷第95、117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3 壬○○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使用LINE暱稱「虎虎生財-Sunnie❤」,向壬○○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29分許 15萬元 ①告訴人壬○○之證述(偵45070卷第191至199頁) ②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偵45070卷第213至21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5070卷第203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4 午○○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上午10時50分許,使用LINE暱稱「Joy王夢雅」、「恩彤」,向午○○介紹加入「承恩VIP投資顧問」LINE群組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nl.bejrui.tw)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25日上午11時3分許 3萬元 (告訴人稱實際損失5,000元,詐騙集團成員後續有匯款返還2萬5,000元) ①告訴人午○○之證述(偵45985卷第69至7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5985卷第7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5985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5 辛○○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使用LINE暱稱「徐茜」,向辛○○介紹加入「承恩VIP會員」LINE群組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4分許 36萬元 ①告訴人辛○○之證述(偵45985卷第93至103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6 申○○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某日,使用LINE暱稱「承恩」、「李小華」、「王靜儀(米果)」,向申○○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111年3月29日上午9時許 ②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1分許 ③111年3月29日上午8時54分許 ④111年3月29日上午8時55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①告訴人申○○之證述(偵45985卷第109至116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7 亥○○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上午10時許,先使用Telegram向亥○○介紹加入「古往今來」LINE群組,再使用LINE暱稱「Joy芯苒」、「合作金庫-陳嘉宏」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nl.bejrui.tw)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亥○○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6分許 ②111年3月29日上午8時53分許 ③111年3月29日上午8時59分許 ④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14分許 ⑤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17分許 ①20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①告訴人亥○○之證述(偵45985卷第123至125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8 戌○○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詩雯」,向戌○○介紹加入「承恩VIP財富群03」LINE社群並佯稱參加基金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戌○○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5分許 25萬元 ①告訴人戌○○之證述(偵45985卷第135至136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9 巳○○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Sunnie」,向巳○○介紹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nl.bejrui.tw)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9分許 ②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1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9日,逕予更正) ①5萬元 ②4萬元 ①告訴人巳○○之證述(偵45985卷第143至146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0 寅○○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上午7時44分許及同年月00日下午4時15分許,傳送簡訊至寅○○手機,並使用LINE暱稱「雯」、「合作金庫證券-陳嘉宏」,向寅○○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nl.bejrui.tw)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111年3月28日中午12時25分許 ②111年3月28日中午12時26分許 ③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44分許 ④111年3月31日中午12時4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①告訴人寅○○之證述(偵45985卷第153至156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1 地○○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使用LINE暱稱「Sunnie❤」,向地○○介紹加入「虎虎生財111」LINE投資群組,再使用LINE暱稱「合庫證券陳建榮」、「承恩」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nl.bejrui.tw、https://wh.nroehf.tw/h5555hhdjke/)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地○○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7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8分許 ③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58分許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許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5分許 ⑥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偵43477、45070、45985號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元,逕予更正) ①告訴人地○○之證述(偵45985卷第165至166頁、他4554卷第255至256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4554卷第9至76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他4554卷第79至89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112年度偵字第3488號 12 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Sunnie」、「合庫金庫陳建榮」,向戊○○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rj.yenvirm.tw/?openExternalBroeser=1)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9日,逕予更正) 5萬元 ①告訴人戊○○之證述(偵45985卷第175至178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3 酉○○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使用LINE暱稱「Sunnie」,向酉○○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酉○○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33分許 20萬元 ①告訴人酉○○之證述(偵45985卷第187至188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4 宙○○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某日,使用LINE暱稱「Sunnie」,向宙○○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宙○○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29日中午12時44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宙○○之證述(偵45985卷第197至199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5 子○○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許,使用LINE暱稱「joy靜靜」,向子○○介紹加入「承恩股票交流VIP3體驗群」LINE群組並佯稱參加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5分許 30萬元 ①告訴人子○○之證述(偵45985卷第209至210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6 丙○○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Sunnie」,向丙○○介紹某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111年3月31日上午9時40分許 ②111年3月31日上午9時4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告訴人丙○○之證述(偵45985卷第219至222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7 未○○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某時許,使用LINE暱稱「承恩」、「張嘉怡」,向未○○介紹某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111年3月31日上午9時46分許 ②111年3月31日上午9時4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告訴人未○○之證述(偵45985卷第231至235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8 天○○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上午10時56分許前之某時,使用LINE暱稱「Joy~璇」,向天○○介紹加入「股票指南針1」LINE投資群組,再使用LINE暱稱「合庫證券陳專員」、「承恩」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s://pq.penvvr.tw/?openExternalBrowser.=1)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49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天○○之證述(偵45985卷第247至257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19 丁○○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前之某時,使用LINE暱稱「Sunnie」、「合庫證券陳建榮」,向丁○○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 20萬元 ①告訴人丁○○之證述(偵45985卷第267至268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偵45985卷第271頁) 111年度偵字第43477、45070、45985號 20 玄○○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某時,使用LINE暱稱「王靜儀」,先後向玄○○介紹加入「承恩工作是飆股分享」LINE社群及「合作機構商卷」LINE群組,再使用LINE暱稱「合庫金庫證券-王志翔」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s://rj.yenvirm.tw/?openExternalBrowser.=1)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玄○○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111年3月31日上午10時41分許 ②111年3月31日上午10時4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告訴人玄○○之證述(偵47464卷第9至2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7464卷第61至85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7464卷第27頁) 111年度偵字第47464號 21 甲○○(原名:歐春花)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某時,使用LINE暱稱「靜儀」,向甲○○介紹加入「股市同舟學習交流群(後名稱改為「合作金庫證券」)」LINE群組,再使用LINE暱稱「合庫金庫證券-王志翔」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nl.bejrui.tw)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29日上午9時39分許 100萬元 ①告訴人甲○○之證述(偵45345卷第75至86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3654卷第69至113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45345卷第91頁) 111年度偵字第45345號、112年度偵字第13654號 22 辰○○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7日某時,使用LINE暱稱「承恩」、「林婉兒」、「Joy嘉怡」,向辰○○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 20萬元 ①告訴人辰○○之證述(偵50730卷第19至2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0730卷第31至3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50730卷第27頁) 111年度偵字第50730號 23 己○○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某時,使用LINE暱稱「Sunnie❤」、「合庫證券陳建榮」,向己○○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網址:http://nl.bejrui.tw)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己○○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30日上午9時7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己○○之證述(偵50730卷第41至42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0730卷第43至48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50730卷第50頁) 111年度偵字第50730號 24 宇○○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某日,使用LINE暱稱「Sunnie❤」,向宇○○介紹加入「依芯重要資訊10」LINE群組,再使用LINE暱稱「合庫證券陳建榮」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宇○○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①111年3月25日中午12時28分許 ②111年3月25日中午12時29分許 ③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49分許 ④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50分許 ⑤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56分許 ⑥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57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10萬元 ⑥10萬元 ①告訴人宇○○之證述(偵50730卷第51至56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0730卷第66至7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50730卷第57至59頁) 111年度偵字第50730號 25 庚○○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某日,使用LINE暱稱「靜宜」,向庚○○介紹加入投資LINE群組並佯稱參加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庚○○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58分許 40萬元 ①告訴人庚○○之證述(偵7663卷第25至27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偵7663卷第29至37頁) 112年度偵字第7663號 26 乙○○○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前之某日,使用LINE暱稱「Joy王夢雅」,先後向乙○○○介紹加入「承恩同盟會」、「籌碼K線交流VIP」LINE群組,並佯稱參加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許 20萬元 ①被害人乙○○○之證述(偵13438卷第9至1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3438卷第15至26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13438卷第13頁) 112年度偵字第13438、17858號 27 卯○○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中某日,使用LINE暱稱「雯雯」、「合庫證券陳建榮」,向卯○○介紹加入「會員專屬5」LINE群組並佯稱使用「合作金庫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28日中午12時4分許 25萬元 ①告訴人卯○○之證述(偵17858卷第11至18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7858卷第113至115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偵17858卷第103頁) 112年度偵字第13438、17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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