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簡上,16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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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宥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9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6705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532號),提起上訴,上訴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67222號、第48940號、113年度偵字第5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02、22697、23697、23079、25870、27008、31788、32121、32955、39826號、第48918、50545、50819號、第43024、5611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279號、113年度偵字第79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77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45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蔣宥熒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蔣宥熒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並能預見將自己所有之網路銀行帳號和密碼交給他人,足以供他人用作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取被害人交付之款項,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他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為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3日上午8時40分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請如附表「匯款轉入帳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4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4個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實施詐騙,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金額至蔣宥熒如附表「匯款轉入帳戶」之中信銀行帳戶內,嗣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因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案經劉○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徐○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邱○綸、詹○松、林○君、陳○明、陳○妤、黃○穗、謝○煥、卓○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雅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林○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廖○嘉、林○梅、林○治、張○福、張○筑、莊○祥、陳○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陳○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康○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林○伶、羅○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錢○睿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倪○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張○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何○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訴審理範圍:㈠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指被告另有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

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如未一併加以審判,顯然影響於科刑之妥當性,該未經一併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部分,即屬與檢察官聲明上訴之科刑部分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亦已上訴,第二審法院自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新聞稿參照)。

㈡檢察官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222號、第48940號、113年度偵字第5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02、22697、23697、23079、25870、27008、31788、32121、32955、39826號、第48918、50545、50819號、第43024、5611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279號、113年度偵字第79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77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4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與第一審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且顯然影響於科刑之妥當性,是本案檢察官雖係就原判決科刑及另有併案告訴人康○誠遭詐騙提起上訴,惟揆諸前揭說明,上開併辦意旨所示犯罪事實仍於本案審理範圍,應一併審理並作為判決科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因素。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蔣宥熒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29號卷【下稱審金訴卷】第37-40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或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資料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要件已由「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

㈡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罪數:被告以提供如附表「匯款轉入帳戶」4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和密碼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使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得以對如附表之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告訴人、被害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中信銀行帳戶轉帳或提領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

復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審金訴卷第38-39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㈤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5645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2253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67222號、第48940號、113年度偵字第5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17602、22697、23697、23079、25870、27008、31788、32121、32955、39826號、第48918、50545、50819號、第43024、5611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37279號、113年度偵字第79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28772號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㈠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幫助犯如附表編號3至34所示犯行,因與上開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於原審時臺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審理,並經原審判處有罪之犯行間(即附表編號1至2),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移送併辦本院審理,原審未及審酌就此部分併予審理,尚有未洽。

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㈡量刑之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係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實無足取;

且詐欺集團取得中信銀行帳戶以後,持以向告訴人、被害人詐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並非輕微;

參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㈠被告交付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4個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僅徒增開啟沒收程序之時間費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本案查無可以證明被告已收取報酬之證據,要難認被告已因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行為獲得報酬;

又被告係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予他人,而為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因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交付之財物係由被告親自提領或轉帳,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述被害人匯入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並遭提領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自無從就上述被害人匯入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

六、此外,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之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及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既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於傳票送達、開庭時均無在監或在押,有本院113年3月4日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見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9號卷二第15頁、第23-25頁、第211頁),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達移送併辦,檢察官吳亞芝提起上訴,上訴後由檢察官凌于琇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陳宜君、廖偉程、陳沛臻、林佳慧、陳祥薇、楊挺宏、黃筵銘、鄭博仁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轉入帳戶 證據資料及頁數 1 劉○燕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起,利用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劉○燕佯稱可使用亞普投資公司連結投資股票等語,致劉○燕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56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劉○燕於警詢時之證述【桃園地檢112偵字26705卷第11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25至2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29至30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同前卷第37至134頁】。
5.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19至23頁】。
112年1月4日 上午9時17分許 4萬6,000元 2 徐○玲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徐○玲佯稱可使用亞普投資公司連結投資股票等語,致徐○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4日 上午10時21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徐○玲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警永和分局00000000000偵查卷第3至5正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13至14正頁】。
4.交易明細擷圖1份【同前卷第16正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騙APP擷圖1份【同前卷第16至30正頁】。
6.徐○玲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31正頁】。
112年1月4日 上午10時24分許 5萬元 3 邱○綸 (告訴人) 邱○綸於111年11月7日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聽信該群組內暱稱「亞普在線客服No.515」佯稱:只要匯入指定帳戶,即可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邱○綸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5日 上午10時5分許 2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邱○綸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17602卷第23至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27至2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同前卷第29至30、37至3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35頁】。
5.蘆竹區農會匯款申請書2張【同前卷第41頁】。
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43至45頁】。
7.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31至33、133至137頁】。
8.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39、109至115頁】。
112年1月6日 上午9時47分許 3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詹○松 (告訴人) 詹○松於111年11月17日與自稱朱家泓老師助理之「陳雅惠」互加LINE好友,該「陳雅惠」並遊說詹○松以1萬元入會費加入投資群組後,又經暱稱「成穩客戶專員No.188」告知股票申購有中籤云云,致詹○松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56分許 58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詹○松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32955卷第17至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23至25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27至29頁】。
4.詹○松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59至69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71至117】。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33至40頁】。
5 林○君 (告訴人) 林○君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6分許,加入LINE之投資群組「花開似錦F31」,並依該群組成員之指示,匯款投資。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11分許 1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39826卷第17至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5至37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9至41頁】。
4.交易明細擷圖1份【同前卷第75至77頁】。
5.詐騙網頁擷圖、詐騙APP擷圖、林○君之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同前卷第105至107、109至181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5至50頁】。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12分許 2萬元 6 陳○明 (告訴人) 陳○明於111年10月底,加入LINE股票投資群組,由群組內暱稱「亞普在線客服No.515」向陳○明佯稱依指示匯款,將可儲值投資金額云云,致陳○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 上午10時36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明於警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31788卷第17至19頁、112金簡上字169卷第315至3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偵卷第25至27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同前偵卷第33至35、37至3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同前偵卷第51、53頁】。
5.交易明細擷圖1份【同前偵卷第59頁】。
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騙APP擷圖1份【同前偵卷第61至117頁】。
7.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偵卷第129至138頁】。
8.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偵卷第139至145頁】。
112年1月4日 上午8時56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宏 (被害人) 陳○宏於112年1月4日前之某日,依LINE暱稱「不清楚」之指示,加入股票投資網站並匯款。
112年1月4日 中午12時10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陳○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23079卷第23至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3至3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5至3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37頁】。
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同前卷第41頁】。
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43至51頁】。
7.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55至67、119至123頁】。
8 陳○妤 (告訴人) 陳○妤於111年11月2日與LINE暱稱「林國霖」加好友,並該「林國霖」並向陳○妤佯稱:可以推薦飆股及診斷手中持股,且可做當沖獲利云云,致陳○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 上午11時32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22697卷第21至23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3至34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37頁】。
4.ATM轉帳收據1紙【同前卷第63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65至69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13至114頁】。
9 賴○銘 (被害人) 賴○銘於000年00月間某日加入網路投資群組,並依「亞普客服」之指示匯款投資。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賴○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22697卷第17至19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1至32頁】。
3.交易明細擷圖1份【同前卷第45至48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49至52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17至118頁】。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3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4分許 10萬元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4分許 10萬元 10 黃○穗 (告訴人) 黃○穗於111年11月13日加入投資股票群組,該群組內自稱助理之「Lisa股」向黃○穗推薦股票,並佯稱可以儲值至投資網站上之帳戶可購買推薦之股票云云,致黃○穗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5日 上午10時13分許 4萬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黃○穗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22697卷第25至29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5至36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39頁】。
4.交易明細擷圖1份【同前卷第72至73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同前卷第75至110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15至116頁】。
112年1月5日 上午10時15分許 5萬1,000元 11 林○婷 (被害人) 林○婷於111年11月左右加入LINE之投資群組,由自稱為「李沐清」之人向林○婷佯稱:可以儲值做當沖云云,致林○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 上午10時28分許 4萬7,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林○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25870卷第23至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29至3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同前卷第31、33頁】。
4.刑案現場照片1份【同前卷第47至65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同前卷第67至80頁】。
6.林○婷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81至87頁】。
7.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39至42、129至133頁】。
8.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3至45、141至143頁】。
112年1月5日 上午10時16分許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謝○煥 (告訴人) 謝○煥於111年11月8日加入LINE暱稱「楊鈺婷」為好友,並依該「楊鈺婷」之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以便在投資APP內操作買賣股票。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49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謝○煥於警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23697卷第41至47頁、112金簡上字169卷第315至3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偵卷第49至5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偵卷第67頁】。
4.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偵卷第23至39、101至107頁】。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52分許 10萬元 112年1月3日 上午11時2分許 10萬元 112年1月5日 上午11時48分許 88萬元 13 陳○錦 (被害人) 陳○錦於112年1月5日前之某日,加入LINE「花開似錦F15」之群組,並與「王姿慧」加入LINE好友,該「王姿慧」向陳○錦佯稱:可加入APP「成穩」並使用該平臺就可以利用平臺上之內線交易申購新上市及增資之股票,而且不限金額均可以參加抽籤云云,致陳○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5日 中午12時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陳○錦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27008卷第33至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7至3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9至40頁】。
4.陳○錦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53至61頁】。
5.詐騙APP擷圖1份【同前卷第63至67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同前卷第71頁】。
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同前卷第75至147頁】。
8.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1至43、259至261頁】。
14 卓○旬 (告訴人) 卓○旬於111年11月底左右,加入網路投資群組,該群組內有自稱「林國霖」之老師,向卓○旬佯稱可以加入「亞普」APP,並儲值到網站指定之帳戶內,即可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卓○旬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 上午8時54分許 3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卓○旬於警詢時之證述【彰化地檢112偵字11006卷第17至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41至42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43至58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59至61頁】。
5.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25至40頁】。
15 廖○嘉 (告訴人) 廖○嘉於111年11月在LINE上加入投資群組,而依指示匯款,惟廖○嘉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2年1月6日 上午10時4分許 3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廖○嘉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48918卷第21至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25至2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2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31頁】。
5.照片黏貼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3至34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37至45頁】。
16 謝○芬 (被害人) 謝○芬於111年11月在FACEBOOK上加入投資網站,而依指示匯款,後謝○芬之子告知其受騙。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15分許 9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謝○芬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545卷第29至30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43至4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45至46頁】。
4.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同前卷第47頁】。
5.謝○芬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49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37至42頁】。
17 林○蒨 (被害人) 林○蒨於111年12月8日加入LINE暱稱「楊鈺婷」為好友,並依該「楊鈺婷」之指示匯款投資。
112年1月6日 上午10時57分許 19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林○蒨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819卷第31至33頁】。
2.嘉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1份【同前卷第34頁】。
3.林○蒨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35頁】。
4.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同前卷第36至3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44至45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54至55頁】。
7.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25至434頁】。
18 林○梅 (告訴人) 林○梅於111年12月在LINE上加入「亞普」投資網站,而依指示匯款,後林○梅之子告知其受騙。
112年1月5日 上午11時55分許 8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梅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819卷第63至65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紙【同前卷第66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71至86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99至100頁】。
5.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13至421頁】。
19 林○治 (告訴人) 林○治於111年12月在LINE上加入投資APP,而依指示匯款,惟林○治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2年1月4日 上午9時56分許 4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治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819卷第105至109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紙【同前卷第112至113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136至1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40至141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142至143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25至434頁】。
112年1月5日 上午9時48分許 10萬元 20 張○福 (告訴人) 張○福於111年11月在LINE上加入投資平台,而依指示匯款,惟張○福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2年1月3日 中午12時20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張○福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819卷第161至163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騙APP擷圖1份【同前卷第165至168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同前卷第171至17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77至178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187至188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195至196頁】。
7.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13至421頁】。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4分許 10萬元 21 張○筑 (告訴人) 張○筑於111年12月在LINE上加入投資平台,而依指示匯款,惟張○筑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20分許 40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張○筑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819卷第215至223頁】。
2.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同前卷第227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騙APP擷圖、張○筑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229至267、269、271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同前卷第283至284、285至28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01至302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25至434頁】。
7.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13至421頁】。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46分許 3萬4,201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莊○祥 (告訴人) 莊○祥於111年11月在LINE上加入投資平台,而依指示匯款,惟莊○祥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2年1月3日 上午8時40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莊○祥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819卷第305至307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騙APP擷圖【同前卷第309至311頁】。
3.交易明細擷圖【同前卷第31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前卷第323至324頁】。
5.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25至434頁】。
23 陳○梅 (告訴人) 陳○梅於111年12月在LINE上加入投資群組,而依指示匯款,惟陳○梅後發覺過程可疑始知受騙。
112年1月3日 上午8時55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梅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819卷第341至344頁】。
2.交易明細擷圖3張【同前卷第354至355、357頁】。
3.社群軟體臉書個人頁面擷圖1份【同前卷第358至3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64至365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76至377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25至434頁】。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9分許 10萬元 112年1月5日 上午9時54分許 10萬元 24 葉○蘭 (被害人) 葉○蘭於111年12月在LINE上加入投資群組,而依指示匯款,後朋友告知始知受騙。
112年1月3日 上午10時11分許 1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葉○蘭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0819卷第381至382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刑案照片資料1份【同前卷第384至38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97至398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407至408頁】。
5.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25至434頁】。
112年1月6日 上午9時42分許 6萬元 25 林○慧 (被害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於FACEBOOK社群軟體張貼股票投資之不實資訊,林○慧瀏覽後遂將該資訊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梓琳老師」加為好友,「張梓琳老師」並向林○慧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成穩證券交易所」,及下載成穩的APP匯款當沖投資股票云云,致林○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31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林○慧於警詢時之證述【高雄地檢112偵字24369卷第9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1至1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13至14頁】。
4.林○慧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47頁】。
5.交易明細擷圖1份【同前卷第49頁】。
6.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擷圖、詐騙APP擷圖1份【同前卷第61至63頁】。
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1份【高雄地檢112偵字37279卷第35頁】。
8.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高雄地檢112偵字24369卷第15至28頁】。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33分許 5萬元 26 陳○珊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2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向陳○珊施用詐術,致陳○珊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4日 上午10時30分許 3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112偵字28772卷第15至22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同前卷第47、4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51至52頁】。
4.交易明細擷圖1份【同前卷第56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紙【同前卷第57頁】。
6.陳○珊之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65至69頁】。
7.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份【同前卷第71至163頁】。
8.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31至39頁】。
9.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41至46頁】。
112年1月6日 上午8時59分許 4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康○誠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起,向康○誠佯稱:以成穩APP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康○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 上午10時53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康○誠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地檢112偵字44198卷第3至5頁】。
2.ATM轉帳收據3張【同前卷第9正、11正、13正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14至16正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7至18正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21至22正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23至25頁】。
112年1月6日 上午10時54分許 3萬元 112年1月6日 上午11時10分許 3萬元 28 陳○庄 (被害人) 陳○庄於111年12月20日在LINE上加入投資APP,而依指示匯款,惟陳○庄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25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陳○庄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43024卷第69至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81至8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87至8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91頁】。
5.交易明細擷圖2張【同前卷第118頁】。
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126至130頁】。
7.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111至115頁】。
112年1月3日 上午9時26分許 4萬7,312元 29 林○伶 (告訴人) 林○伶於111年11月10日在LINE上加入投資APP,而依指示匯款,惟林○伶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8分許 2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林○伶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6113卷第23至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1至3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45至4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75頁】。
5.照片1張【同前卷第77頁】。
6.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1紙【同前卷第79頁】。
7.詐騙APP交易明細擷圖1份【同前卷第79頁】。
8.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騙APP擷圖1份【同前卷第80至94頁】。
9.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141至149頁】。
30 羅○茹 (告訴人) 羅○茹於111年10月28日在LINE上加入投資APP,而依指示匯款,惟羅○茹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2年1月5日 上午9時54分許 33萬1,234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羅○茹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地檢112偵字56113卷第99至1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109至11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127至128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匯款單1紙【同前卷第131至137頁】。
5.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141至149頁】。
31 錢○睿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向錢○睿施用詐術,致錢○睿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34分許 23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錢○睿於警詢時之證述【桃園地檢112偵字56454卷第17至21、23至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5至3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同前卷第43至45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53至63頁】。
6.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擷圖、成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同前卷第65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同前卷第67頁】。
8.詐騙網址查詢1份【同前卷第67至69頁】。
9.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29至34頁】。
32 倪○彥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向倪○彥施用詐術,致倪○彥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4日 上午9時15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倪○彥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地檢112偵字48940卷第4至5正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前卷第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前卷第7頁】。
4.交易明細擷圖2張【同前卷第33正頁】。
5.對話紀錄擷圖1份【同前卷第35至36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9至14正頁】。
112年1月4日 上午9時16分許 5萬元 33 張○寧 (告訴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起,以假投資之方式,向張○寧施用詐術,致張○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6分許 9萬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張○寧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地檢113偵字579卷第7至10正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20正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21頁】。
4.對話紀錄擷圖、詐騙APP擷圖1份【同前卷第23至25頁】。
5.匯款單1紙【同前卷第26正頁】。
6.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15至19正頁】。
34 何○盛 (告訴人) 何○盛於111年11月18日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下載「成穩」投資APP,並依指示匯款後,欲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
112年1月4日 上午8時54分許 2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何○盛於警詢時之證述【高雄地檢113偵字793卷第15至17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同前卷第37至3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同前卷第39至40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交易明細擷圖2張【同前卷第41至45頁】。
5.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前卷第27至36頁】。
112年1月5日 上午9時4分許 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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