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家杰
(原名鄭嘉杰)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家杰(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6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6157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被告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