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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淑玲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30號、112年度偵字第4833號、112年度偵字第6733號、112年度偵字第11266號、112年度偵字第11918號、112年度偵字第1254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590號、第24762號、第26448號、第27707號、第40057號、第46351號、第46750號、第5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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