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簡上,86,202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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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冉瑞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1585號;
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3178號、第44730、51712號、第42622號、第51911、51126號、第43615、51819號、第42873號、第43169號、第50480、51924號、第39306號、112年度偵字第2458號、第3214、4361號、第6026號、第6730、7261、7893號、第7450號、第11285號、第16336、16381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7828號、112年度偵字第26767號、112年度偵字第22798號、112年度偵字第30885號、112年度偵字第33877號、112年度偵字第59206號、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午○○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是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之某日,將附表「被害人匯入帳戶」欄所示之遠東銀行及陽信銀行等2間銀行帳戶,提供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

嗣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匯款行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

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再利用上開帳戶,將被害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編號1、2、4至18、20、22至27、29至31、33至40、42、43、45、47至54所示告訴人訴由司法警察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午○○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當初是因為要申請辦理貸款,才將遠東銀行及陽信銀行資料交出去,我不知道會被詐騙集團拿去用,我本意是要辦理貸款;

我承認有交付上開資料,但我不知道對方會拿我的帳戶資料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的行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附表「被害人匯入帳戶」欄所示遠東銀行及陽信銀行帳戶為被告所有,被告於000年0月間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某身分不詳之人使用等情,為被告所承認(見本院金簡上卷第469-470頁),並有帳戶基本資料在卷可佐(見偵41585卷第15頁、偵51712卷第15頁)。

另某身分不詳之人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匯款行為,某身分不詳之人再利用被告之帳戶,將被害人所匯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等情,則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證。

足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某身分不詳之人施用詐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因而受有財產損害。

某身分不詳之人,則是利用被告交付之上開帳戶,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於被害人匯款後,將款項轉出而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㈡金融帳戶具有高度專屬性及私密性,供帳戶所有人作為理財、儲蓄、匯款或其他金融交易之使用。

若透過網路銀行使用金融帳戶,係由帳號結合正確之密碼作為識別個人之方式,故任何人若同時取得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即可順利利用該帳戶進行存款及提款,此為一般社會生活常識,任何有使用金融帳戶經驗之人均能知悉。

且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多係利用電話、網路或冒用公務員之名義誘騙被害人轉帳匯款後,再利用金融帳戶領取不法所得,此已多次見諸新聞媒體報導,並由政府及金融機構安全宣導多年。

被告於行為時年屆30歲,並有使用金融帳戶之經驗,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當知悉上情,且應可預見將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交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帳戶即可能遭用於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用以提領犯罪所得。

被告雖無意積極促使此結果發生,然其仍將系爭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應認其主觀上已容任上開不法結果發生而具有不確定故意。

㈢被告雖辯稱:我是要申辦貸款,不知道帳戶會被用來犯罪等語。

然而,一般民眾委託辦理授信業務,其目的若在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貸款,對於貸款金額、條件、取得貸款之方式、是否提供擔保及還款方式等事項,當至為關心,反映在代辦業者之選擇上,應當特別著重其服務品質、成功經驗、誠信及可靠性,並在與代辦業者往來互動中,多方瞭解業者之名稱、營業地點、協助貸款方式及內容。

惟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是上網看到貸款資料,我就與對方聯繫,我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公司地點及電話;

因為我手機壞掉了,不確定能否提供與對方的聯繫資料等語(見偵39306卷二第262頁),可見被告對於交付帳戶資料之對象,就其姓名、營業地點及名稱均一無所知,更無從確認對方係從事代辦貸款業務之合法業者,被告辯稱係為申辦貸款而交付帳戶等情,已有可疑。

再者,被告於000年0月間即已交付帳戶資料予對方,若確係為申辦貸款,衡情對於代辦進度、結果應當甚為關心,惟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想到時就已經收到警察傳票了等語(見偵41585卷第128頁),足認被告交付帳戶後,對於帳戶之使用情形未予聞問、漠不關心,顯與一般有金錢需求而委託業者代辦貸款之情形不符,其辯稱為申辦貸款而交付帳戶等語,難以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已預見其帳戶可能用於詐欺取財及提領犯罪所得之不法用途,仍任意將帳戶交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而有容任不法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其所辯不足採信。

另本案實施詐欺犯罪之人,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就參與犯罪者,亦無事證顯示有兒童或少年,基於罪疑唯輕之法理,應認參與犯罪者均為成年人,且詐欺正犯人數未達3人以上。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㈠法律修正之說明: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依修正前之規定,行為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合於減刑要件。

依修正後之規定,限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而使減刑之要件更為嚴格。

故修正後之法律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

㈡法律適用之說明:⒈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者,即構成洗錢行為。

人頭帳戶可提供名實不符之資金流向,形成金流斷點而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或提領詐欺犯罪所得,即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⒉被告提供帳戶供他人受領財產犯罪所得並進行轉匯,對於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㈢罪名及罪數: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⒉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一行為,致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及受騙款項去向不明,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各屬裁判上一罪。

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審判範圍之擴張:就附表編號2至54所示犯罪事實(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刑之減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白,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遞減之。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判決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固無不當。

惟被告之行為除造成原判決所認定之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即附表編號1至42),亦造成如附表編號43至54所示被害人之損害,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

原判決未及審酌此部分(此即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判決即屬無從維持。

檢察官以原判決未及審酌其他被害人被害事實及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㈡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452條規定,就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嗣檢察官於上訴後,再請求併辦附表編號43至54所示之犯罪事實,故本判決所認定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已超出本院原審判決所審理之範圍,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且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能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情形。

故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五、科刑: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利用帳戶收取詐欺款項並隱匿其去向,致檢警難以追查,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且受害人數甚多,金額非低,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參與之程度、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被告交付系爭帳戶,無事證顯示已實際獲得報酬,即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此外,被告交付帳戶後,對匯入帳戶之資金已失去實際處分權,被害人受騙而匯入之款項即非被告所有,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或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雅譽、賴穎穎、郝中興、許振榕、康惠龍、蔡正傑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 被害人 詐欺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W○○ (告訴 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1585號起訴書)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張志誠」傳送訊息予W○○,向其佯稱:可以帶領投資飆股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中午12時40分許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W○○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1585卷,第37-3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攝照片(111偵41585卷,第67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41585卷,第41-68頁) 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1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004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41585卷,第13-15頁、第20頁) 2 辛○○ (告訴 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317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4月29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Louisa」及「華鼎客服」傳送訊息予辛○○,向其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左列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3178卷,第69-71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11偵43178卷,第75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43178卷,第79-97頁) ⒋遠東銀行111年7月5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918號函,檢附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111偵43178卷,第191-197頁) 3 寅○○ (被害 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3178號卷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3月9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寅○○,向其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旋即遭轉帳殆盡。
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27分許 50萬元 (左列併辦意旨書另誤載告訴人於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25分許,匯款5萬元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而刪除)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被害人寅○○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3178卷,第107-112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11偵43178卷,第123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43178卷,第133頁) ⒋遠東銀行111年7月5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918號函,檢附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內容(111偵43178卷,第191-197頁) 4 地○○ (告訴人,即112年度偵字第24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5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貝萊德助理~紫萱」傳送訊息予地○○,向其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57分許 9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地○○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458卷,第9-15頁) ⒉告訴人地○○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112偵2458卷,第19頁、第25頁、第41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2458卷,第43-45頁) ⒋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458卷,第55-59頁) 5 己○○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730、5171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5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蘇麗芬」、「陸雅婷」傳送訊息予己○○,向其佯稱:匯款投資股市獲利豐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40分許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4730卷,第27-35頁) 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暨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1偵44730卷,第95-98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078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44730卷,第53-59頁) 6 未○○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4730、5171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3月1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楊希妍」及「陳經理」傳送訊息予未○○,向其佯稱匯款投資美元期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36分許 117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1712卷,第11-12頁) ⒉告訴人未○○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帳戶明細資料(111偵51712卷,第77頁) ⒊通訊軟體對話文字紀錄(111偵51712卷,第61-75頁) ⒋午○○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1712卷,第15-19頁) 7 M○○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262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M○○,向其佯稱: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上午10時16分許 20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M○○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2622卷,第9-13頁) 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⑵回條聯(111偵42622卷,第171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42622卷,第45-89頁) ⒋投資APP擷圖照片(111偵42622卷,第41-43頁) 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516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42622卷,第27-30頁、第32頁) 8 A○○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262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A○○,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或存入)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53分許 7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A○○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2622卷,第15-2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11偵42622卷,第200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單(111偵42622卷,第201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42622卷,第203-218頁) ⒌投資廣告照片(111偵42622卷,第203頁) 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516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42622卷,第27-30頁、第33-34頁)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11分許 15萬元 9 T○○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51911、511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24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傳送訊息予T○○,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54分許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T○○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1911卷,第11-13頁) 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攝照片(111偵51911卷,第21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51911卷,第25-37頁) ⒋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1911卷,第39-41頁) 10 丙○○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51911、5112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5月20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丙○○,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26分許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丙○○配偶李秋織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1126卷,第7-8頁) ⒉告訴人丙○○出具之提告委託書(111偵51126卷,第31頁) ⒊告訴人丙○○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偵51126卷,第9頁、第15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51126卷,第25-30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1偵51126卷,第33-34頁、第38-39頁)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16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18分許 10萬元 11 甲○○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3615、518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甲○○,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6分許 2萬9,985元(另有手續費:15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1819卷,第9-17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攝照片(111偵51819卷,第55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51819卷,第35-41頁) 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6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885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1819卷,第57-63頁、第66頁) 12 F○○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3615、518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13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F○○,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台股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22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F○○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3615卷,第23-25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攝照片(111偵43615卷,第43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43615卷,第44-50頁) ⒋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43615卷,第15-16頁、第18頁) 13 R○○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287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23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R○○,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56分許 10萬3,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R○○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2873卷,第9-13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1偵42873卷,第17-19頁) ⒊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42873卷,第45-52頁)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20分許 11萬3,000元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12分 5萬元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15分許 5萬元 14 卯○○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287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卯○○,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中午12時34分許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2873卷,第25-30頁) 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42873卷,第33-39頁) ⒊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42873卷,第45-46頁、第48頁) 15 申○○ (告訴人,即111年度偵字第4287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3月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申○○,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37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戶名:午○○) ⒈告訴人申○○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2873卷,第41-42頁) ⒉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42873卷,第45-46頁、第51頁) 16 X○○ (告訴人,111年度偵字第43169號併辦意旨書部分) 111年3月底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X○○,向其佯稱:可匯款網路投資股市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10時16分許 1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X○○於警詢之指述(111偵43169卷,第21-24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11偵43169卷,第25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1偵43169卷,第28頁) ⒋網路投資軟體翻攝照片(111偵43169卷,第27-28頁) 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853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43169卷,第37-43頁、第55頁) 17 N○○ (告訴人,111年度偵字第50480、5192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2分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佩雯」及「營業員-蘇靜」傳送訊息予N○○,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中午12時42分 1萬5,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N○○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1924卷,第7-8頁 ) ⒉國泰世華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攝照片(111偵51924卷,第55頁) ⒊告訴人N○○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偵51924卷,第53-54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51924卷,第33-52頁) ⒌「佩雯」直播畫面擷圖照片(111偵51924卷,第56-58頁) ⒍投資APP擷圖照片(111偵51924卷,第59頁) ⒎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1924卷,第19頁、第24頁) 18 K○○ (告訴人,111年度偵字第50480、5192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25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K○○,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26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K○○於警詢之指述(111偵50480卷,第9-11頁) 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月13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516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0480卷,第17-20頁、第26頁) 19 丁○○ (被害人,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5月20日前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丁○○,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漲停板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42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被害人丁○○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9306卷一,第35-37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9306卷一,第89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39306卷一,第97-119頁) 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062號函,檢附午○○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9306卷一,第23-27頁、第33頁)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45分許 5萬元 (左列併辦意旨書贅載臨櫃匯款200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而刪除) 20 乙○○ (告訴人,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乙○○,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分許 14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9306卷一,第127-135頁) 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11偵39306卷一,第229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39306卷一,第225-228頁) 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062號函,檢附午○○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9306卷一,第23-26頁、第28頁、第33頁) 21 壬○○ (被害人,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5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壬○○,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16分許 (左列併辦意旨書漏載上午9時16分,應予補充) 3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被害人壬○○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9306卷二,第3-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1偵39306卷二,第87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39306卷二,第101-102頁) 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062號函,檢附午○○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9306卷一,第23-26頁、第28頁) 22 I○○ (告訴人,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部分) 111年5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I○○,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1日上午11時4分許 3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I○○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9306卷二,第113-115頁) ⒉元大銀行手機網路銀行活存交易明細查詢(111偵39306卷二,第149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翻攝照片(111偵39306卷二,第147頁、第153-159頁) 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062號函,檢附午○○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9306卷一,第23-26頁、第30頁) 23 酉○○ (告訴人,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部分) 111年6月2日上午10時30分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酉○○,向其佯稱:可以「華鼎」平台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42分許 (左列併辦意旨書記載為10時,應予更正)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9306卷二,第173-175頁)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1偵39306卷二,第209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39306卷二,第225-232頁) ⒋投資APP頁面擷圖照片(111偵39306卷二,第223頁) 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062號函,檢附午○○所有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9306卷一,第23-26頁、第32-33頁) 24 H○○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3214、436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111年3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H○○,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虛擬平台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23分許 4萬7,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H○○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214卷,第27-28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2偵3214卷,第54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3214卷,第57-59頁) ⒋華鼎虛擬平台網頁擷圖照片(112偵3214卷,第55-56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3214卷,第11-13頁、第19頁) 25 V○○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3214、436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111年3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妮妮」傳送訊息予V○○,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平台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46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V○○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361卷,第43-45頁) 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4361卷,第49-53頁) ⒊投資平台擷圖照片(112偵4361卷,第54頁) 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853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4361卷,第17-23頁、第35頁) 26 玄○○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6026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5月10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玄○○,向其佯稱:可利用網路投資股票獲取高額利潤,惟必須依照指示操作,始能完成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5分許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玄○○於警詢之指述(112偵6026卷,第45-55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12偵6026卷,第65頁) ⒊告訴人玄○○所有之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12偵6026卷,第67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6026卷,第69-71頁) 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8月1日遠銀詢字第1110003247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6026卷,第23-33頁) 27 P○○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6730、7261、7893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111年3月2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P○○,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5」平台加入投資黃金營利計畫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59分許 129萬8,000元 (左列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萬9,8000元,應予更正)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P○○於警詢之指述(112偵6730卷,第15-17頁)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偵6730卷,第21頁) ⒊告訴人P○○所有之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影本(112偵6730卷,第33頁) ⒋午○○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6730卷,第57頁) 28 黃○○ (被害人,112年度偵字第6730、7261、7893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111年3月28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黃○○,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投信」平台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47分許 12萬8,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被害人黃○○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261卷,第7-9頁) ⒉中華郵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7261卷,第31頁) ⒊被害人黃○○提供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12偵7261卷,第27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7261卷,第45-47頁) ⒌華鼎投信平台頁面擷圖照片(112偵7261卷,第47頁) ⒍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7頁) 29 Y○○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6730、7261、7893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 111年3月28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Y○○,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14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Y○○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893卷,第7-15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攝照片(112偵7893卷,第41頁、第45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2偵7893卷,第47頁、第51-57頁) ⒋華鼎APP手機翻攝照片(112偵7893卷,第49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7893卷,第69-70頁、第72頁)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15分許 5萬元 30 辰○○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7450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11年3月22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辰○○,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5」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48分許 1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450卷,第25-28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2偵7450卷,第53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7450卷,第39-47頁) 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現金交易聲明書翻攝照片、名片(112偵7450卷,第48-50頁) ⒌投資平台擷圖照片(112偵7450卷,第48頁) ⒍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28687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7450卷,第17-21頁) 31 S○○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1285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000年0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S○○,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5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34分許 97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S○○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1285卷,第13-20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攝照片(112偵11285卷,第29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1285卷,第26-31頁) 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2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33968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1285卷,第41-47頁) 32 丑○○ (被害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丑○○,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購入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21分許 4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被害人丑○○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36卷,第4-6頁) ⒉中華郵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16336卷,第17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2偵16336卷,第20-23頁) ⒋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6頁反面) 33 L○○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111年3月底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雅婷」傳送訊息予L○○,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1日上午11時35分 許 1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L○○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13-14頁) ⒉中華郵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16381卷,第16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17-27頁) ⒋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6頁反面) 34 Z○○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111年3月4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佳琳」傳送訊息予Z○○,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操作,匯款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 (左列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0分,應予更正) 2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Z○○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40頁正反面) ⒉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證明聯)(112偵16381卷,第44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45-53頁反面、第57頁正反面) ⒋投資平台頁面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45頁反面-第49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25頁反面) 35 戊○○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 111年3月28日晚上7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Willa」傳送訊息予戊○○,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投資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1日上午11時44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62頁正反面)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72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70-72頁) ⒋「華鼎」投資APP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70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7頁) 36 戌○○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戌○○,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購入股票以獲利豐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2日上午11時12分 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78-81頁) ⒉告訴人戌○○所有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偵16381卷,第101-103頁) ⒊投資平台頁面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106-107頁) ⒋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7頁) 111年6月2日上午11時13分許 1萬元 37 O○○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 110年5月30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雅婷(股票)」傳送訊息予O○○,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購入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左列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應予更正)56分許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O○○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116-117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翻攝照片(112偵16381卷,第135頁) ⒊告訴人O○○所有之台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16381卷,第138頁) 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129-134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6頁) 38 天○○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 111年3月22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天○○,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13分許 2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天○○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144-146頁) 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12偵16381卷,第176頁) ⒊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112偵16381卷,第177-179頁) ⒋告訴人天○○及其子楊松輯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12偵16381卷,第181頁) ⒌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2偵16381卷,第183-188頁) ⒍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6頁反面) 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14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16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19分許 10萬元 39 巳○○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 111年5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巳○○,向其佯稱:代操股票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1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199-200頁) ⒉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6頁) 40 Q○○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㈨部分) 111年3月16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Q○○,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股票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1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Q○○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217-220頁) ⒉雲林縣崙背鄉農會匯款回條翻攝照片(112偵16381卷,第259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239-256頁、第260-262頁) ⒋華鼎股票APP頁面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257-258頁、第260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25頁) 41 宙○○ (被害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㈩部分) 111年5月24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宙○○,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穩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14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被害人宙○○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264-265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275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274-275頁) ⒋投資平台頁面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275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25頁)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15分許 (左列併辦意旨書誤載111年6月9日中午12時36分,應予更正) 5萬元 42 G○○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於111年5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G○○,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1日中午12時16分許 5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G○○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381卷,第284-286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12偵16381卷,第293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300-302頁、第304頁反面-第306頁反面) ⒋投資平台頁面擷圖照片(112偵16381卷,第302頁反面-第304頁) ⒌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336卷,第24頁正反面、第27頁) 43 J○○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27828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10年3月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Willa」、「華鼎客服經理」傳送訊息予J○○,向其佯稱: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31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J○○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7882卷,第7-15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網銀APP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2偵17882卷,第54頁) ⒊告訴人J○○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12偵17882卷,第50頁) ⒋午○○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7882卷,第101頁)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33分許 5萬元 44 宇○○ (被害人,112年度偵字第26767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11年3月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經網路遊戲「劍俠情緣3」結識宇○○,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楊希妍」傳送訊息予宇○○,向其佯稱:操作博弈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許 1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被害人宇○○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6767卷,第29-31頁) ⒉中華郵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26767卷,第73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26767卷,第79-89頁、第93頁、第99-128頁) ⒋投資網站擷圖照片(112偵26767卷,第90-92頁) ⒌午○○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6767卷,第17-21頁) 45 子○○ (告訴人,111年度偵字第22798 、30885、338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上旬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子○○,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5」平台,可投資黃金及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23分許 35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112偵22798卷,第17-23頁、第29-33頁) ⒉告訴人子○○所有之新莊區農會存摺影本(112偵22798卷,第39頁) 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5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25931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2798卷,第95-97頁、第100頁) 46 庚○○ (被害人,111年度偵字第22798 、30885、338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3月17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庚○○,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APP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43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被害人庚○○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0885卷,第33-37頁) ⒉被害人庚○○所有之富邦銀行、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12偵30885卷,第61-62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30885卷,第43-60頁) 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1月28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399號函,檢附午○○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30885卷,第13-19頁、第22頁、第27頁) 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49分許 5萬元 47 C○○ (告訴人,111年度偵字第22798 、30885、3387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3月17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C○○,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 TRADER」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13分許 10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午○○) ⒈告訴人C○○於警詢之指述(112偵33877卷,第7-9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12偵33877卷,第27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33877卷,第25-52頁) 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7979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33877卷,第55-59頁) 48 亥○○ (告訴人,112年度偵字第592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亥○○,向其佯稱:操作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分許 30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亥○○於警詢之指述(112偵59206卷,第25-29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2偵59206卷,第43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9日遠銀詢字第1120005732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2偵59206卷,第49-頁、第54頁) 49 E○○ (告訴人,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4月20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E○○,向其佯稱:操作投資平台投資股市獲利云云,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31分許 50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E○○於警詢之指述(113偵1791卷,第11-17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13偵1791卷,第79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069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791卷,第53-61頁) 50 B○○ (告訴人,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3月27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B○○,向其佯稱:操作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 45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B○○於警詢之指述(113偵1791卷,第19-2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13偵1791卷,第85-89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069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791卷,第53-67頁) 110年5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許 610,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18分許 150,000元 51 U○○ (告訴人,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5月3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U○○,向其佯稱:投資獲利云云,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4分許 10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U○○於警詢之指述(113偵1791卷,第23-24頁) ⒉告訴人U○○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3偵1791卷,第99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069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791卷,第53-59頁、第65頁) 52 a○ (告訴人,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部分) 111年3月6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a○,向其佯稱:投資獲利云云,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32分許 2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a○於警詢之指述(113偵1791卷,第25-27頁) ⒉手機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3偵1791卷,第109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069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791卷,第53-59頁、第65頁) 53 D○○ (告訴人,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部分) 111年4月9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D○○,向其佯稱:操作投資股市獲利云云,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42分許 90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D○○於警詢之指述(113偵1791卷,第29-31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13偵1791卷,第117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069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791卷,第53-59頁、第66頁) 54 癸○○ (告訴人,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部分) 111年3月23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癸○○,向其佯稱:操作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10分許 8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述(113偵1791卷,第33-3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手機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13偵1791卷,第127頁) 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遠銀詢字第1110005069號函,檢附午○○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3偵1791卷,第53-59頁、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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