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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怡安
選任辯護人 鄭哲維律師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林皆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任怡安、林皆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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