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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淑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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