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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5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志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514號、111年度偵字第51214號、112年度偵字第97號、112年度偵字第2881號、112年度偵字第431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1983號、112年度偵字第4922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煜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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