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166,202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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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正一


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正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正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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