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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絜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478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
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1時
整,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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