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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栩榮
選任辯護人 姜智勻律師
王文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第20992號、第22408號、第2446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7271號、第33826號、第35894號、第38515號、第42901號、第4501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栩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郭栩榮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易成為他人掩飾詐欺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為貪圖出租帳戶之利益,而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新臺幣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00」(美金存款帳戶)帳戶後,於111年11月21日10時10分許至21時3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方馨」之詐欺集團成員,因而獲有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報酬。
嗣「方馨」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取得上開2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轉帳至上開A帳戶,該詐欺集團再使用上開A帳戶之網路銀行,將款項轉至上開B帳戶,嗣再轉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及鳳山分局、鹽埕分局、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㈠被告郭栩榮於本院112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
㈡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郭栩榮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112年度偵字第287271號、第33826號、第35894號、第38515號、第42901號、第45018號),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既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復被告於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其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使詐欺集團成員可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誠屬不該,又本案之被害人或告訴人共13人,所受財產上損失甚高,被告未能與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失,是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前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復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被告依法得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㈦至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懇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為緩刑之宣告等語。
惟查,被告業經上開規定遞減其刑,以其減得之刑與犯罪情節相較,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憾,並不該當「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之要件,並無再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之餘地,又被告與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未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經本院斟酌全卷案情,難認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從而,辯護人上開請求為無理由,要難准許。
三、沒收: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因提供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而獲有6,000元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邱文中、黃榮德、林柏成、郝中興移送併辦,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過程 匯入時間及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帳時間及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劉○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廷佯稱:可匯款申購股票云云,致劉○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2日9時7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9時8分以新臺幣49,823元換匯美金1,621.16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9時14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11,644.57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劉○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68號卷,第13-15頁) ⒉劉○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68號卷,第41-55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24468號 於111年12月12日9時8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9時9分以新臺幣112,000元換匯美金3,643.94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分匯入新臺幣3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8分以新臺幣261,288元換匯美金8,495.79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9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8,517.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2 翁○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底某日起,以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翁○舜佯稱可匯款申購股票云云,致翁○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2日9時11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9時11分以新臺幣50,542元換匯美金1,644.02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9時14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11,644.57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翁○舜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826號卷,第9-11頁) ⒉翁○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826號卷,第13-39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33826號(移送併辦) 於111年12月12日9時11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9時13分匯入新臺幣25,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9時13分以新臺幣145,653元換匯美金4,738.07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3 林○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甄,佯稱可匯款投資云云,致林○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2日10時20分匯入新臺幣1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10時58分以新臺幣618,684元換匯美金20,120.46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10時59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20,136.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林○甄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94號卷,第33-36頁) ⒉林○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94號卷,第29-31、37-39、43、53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35894號(移送併辦) 4 范○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前某日起,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范○平,佯稱可匯款申購股票云云,致范○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2日10時24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10時58分以新臺幣618,684元換匯美金20,120.46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10時59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20,136.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代理人范○榮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92號卷,第21-23頁) ⒉范○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范○平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92號卷,第25-31、35、39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20992號 於111年12月12日10時25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6時4分匯入新臺幣35,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9時42分以新臺幣241,525元換匯美金7,855.75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0時13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28,601.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5 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蟻○○,佯稱可匯款投資云云,致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2日10時54分匯入新臺幣4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10時58分以新臺幣618,684元換匯美金20,120.46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10時59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20,136.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蟻○○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39-45頁) ⒉蟻○○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50、57-74、99-100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 6 許○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豪,佯稱可匯款投資云云,致許○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2日11時32分匯入新臺幣2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13時7分以新臺幣318,571元換匯美金10,361.04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12日13時8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10,373.57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許○豪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15號卷,第161-183頁) ⒉許○豪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台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網路局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15號卷,第185-187、195-197、219、297-333、339-353、363-365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38515號(移送併辦) 於111年12月12日11時36分匯入新臺幣4,5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9時26分匯入新臺幣55,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9時42分以新臺幣241,525元換匯美金7,855.75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13日10時13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28,601.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9時53分匯入新臺幣8,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0時12分以新臺幣637,585元換匯美金20,733.8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7 温○楨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温○楨,佯謊稱可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温○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2日12時56分匯入新臺幣2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2日13時7分以新臺幣318,571元換匯美金10,361.04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13時8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10,373.57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被害人温○楨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18號卷,第25-27頁) ⒉温○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18號卷,第31-32、35-53、63、75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45018號(移送併辦) 8 黃○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珠,佯稱可匯款申購股票云云,致黃○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2日15時2分匯入新臺幣42,7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9時42分以新臺幣241,525元換匯美金7,855.75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0時13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28,601.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黃○珠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408號卷,第21-23頁) ⒉黃○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408號卷,第25-31、33、39-49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22408號 9 周○立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立,佯謊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周○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3日9時54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0時12分以新臺幣637,585元換匯美金20,733.8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0時13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28,601.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被害人周○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18號卷,第81-82頁) ⒉周○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18號卷,第85-88、92-94、100-101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45018號(移送併辦) 於111年12月13日10時7分匯入新臺幣3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陳○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5日起,以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承佯稱可匯款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3日11時54分匯入新臺幣2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8分以新臺幣261,288元換匯美金8,495.79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9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8,517.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陳○承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68號卷,第19-21頁) ⒉陳○承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68號卷,第61-67、71-74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24468號 11 邱○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起,以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邱○歆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邱○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3日12時9分匯入新臺幣3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8分以新臺幣261,288元換匯美金8,495.79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9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8,517.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邱○歆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901號卷,第9-11頁) ⒉邱○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901號卷,第15-20、29-37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42901號(移送併辦) 於111年12月13日12時34分匯入新臺幣1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2時35分匯入新臺幣1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楊○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舒茜」向楊○珊佯稱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楊○珊陷於錯誤。
於111年12月13日12時43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8分以新臺幣261,288元換匯美金8,495.79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3時19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8,517.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楊○珊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71號卷,第61-65頁) ⒉楊○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71號卷,第67-68、81-83、89-91、98-101、104-106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28271號(移送併辦) 於111年12月13日12時45分匯入新臺幣5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2時47分匯入新臺幣1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蔡○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芸,佯稱可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蔡○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12月13日14時55分匯入新臺幣100,000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12月13日15時23分以新臺幣110,852元換匯美金3,604.36元至郭栩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5時24分將其外幣帳戶內之美金3,600.56元轉出至其他帳戶 ⒈告訴人蔡○芸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15號卷,第53-63頁) ⒉蔡○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京城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15號卷,第49-51、75-77、87-89、93、115、147頁) ⒊郭栩榮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於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表、美金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25-38頁) 112年度偵字第38515號(移送併辦)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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