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403,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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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嘉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280號、第2281號、第22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61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378號),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嘉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高嘉鴻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及其智識程度,知悉不詳之人支付對價使用他人金融帳戶,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可預見提供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前某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某不詳地點,同時將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與華南帳戶合稱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

嗣不詳之人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中,旋遭不詳之人提領、轉匯,因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

二、案經陳麗紅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謝雯敏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陳月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另經江玉玲、盧英才、鄭曲吟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既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證據調查即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定關於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緝1127卷第42頁、金訴卷第180頁、第202頁、第213頁),核與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1日通清字第1120001278號函暨所附華南帳戶存款業務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8月11日合金總集字第1120028182號函暨所附合庫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663卷第47至51頁、偵15378卷第303至307頁)及附表二所示之非供述證據等件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係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被告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與不詳之人用作收取附表一所示之人匯入款項之工具,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又被告以單一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而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上開犯行(見偵緝1127卷第42頁、金訴卷第202頁、第213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本案幫助洗錢行為之參與情節顯然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至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對於本案想像競合應論處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爰將其作為量刑從輕審酌之因子,附此敘明。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即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人)之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我國詐欺案件層出不窮,應有所認知,竟貪圖不法對價,率爾出售本案2個金融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間接助長詐騙犯罪橫行,並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徒增其等追償、救濟之困難,更導致檢警無從追查不法金流、查緝詐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實無足取,考量被告所交付之金融帳戶數量、出售本案帳戶所獲不法利得數額、僅為幫助犯之參與情節、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暨被告尚無同類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保全業、需與胞弟共同扶養年邁母親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213頁),以及始終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人謝雯敏表示希望從重量刑之意見(見審金訴卷第1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㈠被告因出售本案帳戶,實際共獲得10萬元之報酬,業據其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緝1127卷第42至43頁),核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本案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被告所有,為其幫助犯罪所用之物,惟既非違禁物,亦未據扣案,且業經列為警示帳戶,並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及重設,應不致再為犯罪所用,倘予宣告沒收,恐徒增執行之勞費,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勝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玟君、曹哲寧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寧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沈慧關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15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沈慧關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沈慧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入被告高嘉鴻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
111年9月26日 12時56分許 10萬元 2 陳麗紅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中旬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麗紅推薦一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麗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華南帳戶。
111年9月27日 10時46分許 119萬元 3 謝雯敏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1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謝雯敏推薦一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謝敏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華南帳戶。
111年9月27日 10時49分許 20萬元 4 詹麗珠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詹麗珠推薦一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詹麗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華南帳戶。
111年9月27日 12時58分許 10萬元 5 陳月秋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5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月秋推薦一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月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華南帳戶。
111年9月27日 14時06分許 5萬元 6 江玉玲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31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江玉玲推薦一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江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入華南帳戶。
111年9月26日 13時07分許 1萬5千元 7 盧英才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1日傳送簡訊後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盧英才推薦一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盧英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以網路銀行及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被告高嘉鴻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8日 10時26分許 100萬元 111年9月28日 10時30分許 100萬元 111年9月29日 07時02分許 150萬元 150萬元 8 鄭曲吟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11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鄭曲吟推薦一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鄭曲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華南帳戶。
111年9月27日 12時1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2時11分,應予更正) 35萬元 111年9月27日 13時2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2時56分,應予更正) 15萬元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沈慧關 沈慧關於警詢之陳述 偵2190卷第6至7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2190卷第8至20頁 網銀轉帳截圖畫面 偵2190卷第2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2190卷第40至4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2190卷第42頁、第43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陳麗紅 陳麗紅於警詢之陳述 偵1663卷第9至14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1663卷第16頁、第1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1663卷第17至18頁 陳麗紅遭詐騙之交易紀錄一覽表 偵1663卷第20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謝雯敏 謝雯敏於警詢之陳述 偵7124卷第12至13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7124卷第14至19頁 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匯款單據客戶收執聯 偵7124卷第22頁、第2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7124卷第26至2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購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7124卷第31頁、第32頁、第42頁 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詹麗珠 詹麗珠於警詢之陳述 偵7124卷第48至53頁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7124卷第55頁、第56頁、第6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7124卷第68至69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7124卷第70至79頁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代收據)影本 偵7124卷第80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陳月秋 【偵32610號併辦】 陳月秋於警詢之陳述 偵12920卷第10至13頁 陳月秋遭詐騙案匯款、時間、金額一覽表 偵12920卷第9頁 華南商業銀行活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偵12920卷第2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12920卷第34頁、第35頁、第38頁、第5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12920卷第36至37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江玉玲 【偵15378號併辦】 江玉玲於警詢之陳述 偵15378卷第52至5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15378卷第55至56頁 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 偵15378卷第60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15378卷第52至6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15378卷第77頁、第78頁、第90頁、第92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盧英才 【偵15378號併辦】 盧英才於警詢之陳述 偵15378卷第95至9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15378卷第98至9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15378卷第104頁、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57頁、第162頁、第169至176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 偵15378卷第123至127頁、第128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鄭曲吟 【偵15378號併辦】 鄭曲吟於警詢之陳述 偵15378卷第179至18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15378卷第186頁 鄭曲吟遭詐騙匯款帳號一覽表 偵15378卷第191頁、第195至198頁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偵15378卷第194頁、第251頁 假交易平台APP交易紀錄截圖畫面 偵15378卷第200至210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15378卷第211至25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15378卷第258頁、第259頁、第261至2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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